中国新闻网地方分站,欢迎您的访问!

当前位置:

建议认罪认罚到公安撤案:莆田苏益峰律师办理一起未成年人诈骗案

时间:2026-10-31 19:23:07 出处:阅读()

  2023 年 7 月 28 日,莆田一起诈骗案立案。被立案的胡某是未成年人,身份证上登记的年月,按案发时间倒推,稳稳落在十六周岁那一侧——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诈骗罪的每一项构成要件都对他成立。一年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建议适用。所有人都以为接下来的问题是判多久。几个月后,同一个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检察机关的答复只有一句:同意撤回。

\

一纸身份证:全案只有一个数字没被查过

  案子本身不复杂。被害人报案称被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调取转账记录与聊天记录,胡某到案后对主要事实作了供述,前后稳定,与其他证据印证。

  复杂的是人。胡某是未成年人。卷宗里关于他年龄的材料只有一份——户籍证明,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登记的年月,按案发时间倒推,刚好跨过十六周岁这条线。不是差一天两天,是稳稳站在线的那一侧。这份材料在卷宗里不叫“证据”,叫“身份信息”,用来填表、确定管辖。没有人审查它,因为它看起来不需要被审查。

  剩下的部分顺着这个前提往下走,很顺。供述稳定,被害人陈述具体,资金流向对得上,没有缺口。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告知书》上写下的判断是标准表述:“我局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

移送审查起诉:证据越扎实,错得越远

  从立案到移送,三百六十二天。2024 年 7 月 24 日,起诉意见书连同全部卷宗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文号莆公湄北诉字〔2024〕00069 号。案件移送后,胡某的家属委托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苏益峰律师担任辩护律师。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同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建议适用。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几乎是最好的消息:数额不大,有退赔情节,缓刑不是没有可能。

  代价写在另一面。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签下具结书,就等于承认自己犯了诈骗罪。缓刑也是刑罚。对成年人,这是一次可以计算的交换;对一个还没走完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这张纸会跟他很久——记录封存能挡住查询,挡不住他自己知道。

  所有门都关着。唯一开着的那扇门上写着一个词:签字。

  材料送到苏益峰律师手上时,离签字已经很近。

  翻开卷宗:先算的不是金额,是生日

  苏益峰先看的不是讯问笔录,是卷宗最前面那几页户籍材料。

  他的判断是:全案的每一个推论都建立在一个数字上——胡某的出生年月。这个数字决定他是不是犯罪主体,进而决定案子成不成立。而支撑这个数字的只有一份材料,从未被当作证据审查过。这不是证据链上的漏洞,是证据链的起点。起点错了,后面越扎实,错得越远。

  摆在苏益峰面前的,是一个很少被追问的问题:一个人的年龄,是怎么被证明的?年龄靠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来自当年的申报。申报人可能把农历当成公历报上去,也可能为了让孩子早一年上学,把年份往前挪了一格。这些差错不会自己暴露,它们一路跟着这个人,跟到身份证上,跟到每一张要填年月的表格上,直到某一天,变成一份“证据”。

  退回补充侦查:年龄从“已知”变成“待证”

  刑法第十七条写得很清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

  诈骗罪不在这八类里。也就是说,如果案发时胡某未满十六周岁,他就不构成犯罪。这不是“判轻一点”的问题——量刑解决的是判几年,责任年龄解决的是能不能判。

  苏益峰律师没有先申请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请侦查机关再查一遍已经查过的东西,而这份户籍登记,从来没有被当作证据查过。要动摇它,只能拿出另一套同样原始、形成时间更早的记录。

  接下来的时间里,苏益峰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方向只有一个:这个孩子究竟出生在哪一年。这类记录不会自己长在案卷里,也不在一封申请能寄到的地方——它们散在户籍底册、出生时的原始登记、入学时留下的学籍材料里,有的在派出所的档案柜,有的在已经撤并的学校。

  取证的关键不在数量,在时间。要推翻一份户籍登记,需要的不是一份“说他更小”的材料,而是一份形成时间早于户籍登记、且能与真实出生时间对上的原始记录。早一步,才有意义;晚一步,只是另一个人的说法。

  材料最后指向同一个方向:户籍上登记的那个年月,比真实的出生时间要早。案发时胡某未满十六周岁。

  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方向很明确:年龄存疑,利益归未成年人。本案走的甚至不是这条——不是“无法查明”,是查明了。

  苏益峰律师向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附上自行调取的证据材料,请求对胡某的刑事责任年龄重新审查。检察机关没有直接采信,也没有简单驳回。

  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一退,是本案真正的转折。年龄从一个“已知条件”变成了一个“待证事实”:在这之前,它是卷宗前几页的一张纸;在这之后,它是一件需要被证明、也可以被推翻的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毕,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重新核查了户籍资料,比对了苏益峰律师提交的材料。结论写在后来那份撤回意见里,只有一句:“该案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它没有说“证据不足”,说的是“重大变化”——原来认定的事实变了。变的不是他做了什么,是他当时几岁。

\

同意撤回:案子在起诉前停住了

  2024 年,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秀检未同撤〔2024〕1 号《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你局认为该案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犯罪嫌疑人胡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决定对其终止侦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经审查,同意你局将该案撤回自行处理的意见。”

  案子没有走到法院。没有起诉书,没有开庭,没有判决书。

  但这不是无罪判决。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不被认为是罪犯;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不产生有罪判决,也不产生犯罪记录。它与“判了缓刑”是两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一个是没进来,一个是进来了又出去。

  也不是没有后果。公安机关同时决定对胡某予以行政处罚——行为仍要被评价,只是方式不再是刑罚。这条界线是立法者划出来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纠错。苏益峰律师把通知书上的案号与起诉意见书的文号核对了一遍,两串数字对得上:同一个案子,两种结局。

  刑法把年龄写成一条硬线,是因为它承认:一个孩子在某个年纪之前,还没有能力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作出成年人的判断。这不是给他免罪,是不把他当成年人来评价。而本案的难点在于,这条线画在哪里,不能由一张身份证说了算。案子结束以后,苏益峰律师把那份户籍证明的复印件留在了卷宗里,和调取回来的那一叠材料放在一起:一边是登记,一边是事实。两者之间隔着一段距离,那段距离,就是一个孩子的一年。

  年龄不是辩护的技巧,是刑法的门槛。门槛之内是刑法,门槛之外是教育、是家庭、是学校,是这部法律特意留给未成年人的另一套办法。苏益峰,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2022 年起执业,主做刑事辩护。在他看来,刑事辩护最有价值的部分往往不在法庭上——在那些不该走到法庭的案件里,最要紧的动作是回头,把一个所有人都接受的前提重新问一遍。

  (本文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姓名及可识别信息已作技术处理;所引程序文书出自秀检未同撤〔2024〕1 号《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引文中的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分享到: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和图片整理于网络,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删除!

友情链接: